贵州大学学生应征入伍优待优抚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5-22 浏览次数: 116

2020年修订版)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的相关要求,激励我校学生积极报名应征入伍,为国防和军队建设输送高素质兵员,高标准、高质量做好我校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一年两征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对201887日印发的《贵州大学学生应征入伍优待优抚办法》(暂行)修订如下。

第一条  学籍保留与转专业

(一)新生应征参军入伍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在校学生应征入伍的,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若剩余修业年限不足2年的,延长2年。退役后凭退役证明申请复学。

(二)服满兵役退伍复学时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学校优先考虑。符合复学当年拟转入专业高考招生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直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入伍前原专业所修学分,在转入新专业后由接收学院进行认定,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后计入学籍档案。原则上只能同年级或留级转专业,大一和大四学生不能转专业。

第二条  课程修习与成绩认定

(一)被批准入伍的学生入伍前,学校尽可能安排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参加考试的课程按实际考试成绩评定;因应征入伍,不能参加本学期课程考试的,如已修完课程或者修完本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可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由任课教师根据平时的学习情况和表现,采取其它方式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按75分计。

(二)征兵体检合格、政治考核合格,成功入伍且顺利通过部队45天检疫复查期的毕业班学生,可凭《入伍通知书》等有效证明办理免修当学期已选重修课程(不超过四门,含四门),成绩按60分计,免修后达到毕业条件的,学校发给毕业证。

(三)服满兵役退伍复学的学生,可免费修读第二学位,可免修体育、军事理论、军事技能训练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成绩以75分计;创新创业课程及实践模块可申请免修,按75分计。已修读以上课程的按实际成绩计。

(四)服满兵役退役复学的学生,学校给予素质拓展等选修类第二课堂学分4学分。

第三条  学费减免与相关资助

(一)学校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复学的学生,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资助。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及年限等,按照国家和贵州省规定执行,学校协助办理申请。

(二)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免收复学后当前学历层次在校学习期间的住宿费。

(三)从学校所在地或贵州省内其他地区应征入伍的,凭《入伍通知书》与应征前一年内视力矫正手术证明和发票,享受一次性不超过3000元的视力矫正手术费补助。

第四条  表彰奖励与评优评奖

(一)学校设立国防教育奖学金,专门奖励从学校所在地或贵州省内其他地区应征入伍、且列入学校征兵指标的在校学生和应往届毕业生。从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一次性奖励1万元,从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的应届往届毕业生一次性奖励1.5万元。从贵州省内生源地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和应往届毕业生,生源地入伍奖励不足1万元和1.5万元的,学生提供有效证明后,学校补齐相应金额。上半年应征入伍不能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班学生,按应届毕业生入伍享受学校国防教育奖学金,按在校生入伍享受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优惠政策。

(二)学校设立优秀退伍大学生荣誉称号,褒奖服满兵役退伍复学的优秀在校学生。

(三)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评优评奖中,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或荣获优秀士兵称号的直接授予一次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不占班级名额)。

(四)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在复学后的第一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予以总分加分优待。普通退役复学的加0.5分,荣获军事训练标兵等嘉奖的加0.5/次,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加1/次,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加2/次,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加3/次。以上奖励分值可累计。

(五)本科毕业生应征入伍,退役后考上我校研究生的,在评优评奖上优先考虑。

第五条  毕业申请与学位授予

(一)完成专业课程学习,进入毕业实习环节应征入伍的学生,可申请免毕业实习,由所在学院加强指导,学生服兵役视为毕业实习合格,根据服兵役期间的表现确定成绩。服兵役期间达到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申请毕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颁发毕业证及学位证。

(二)上半年应征入伍的本科毕业班学生,可免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学校对应征入伍的毕业班学生可单独安排毕业学年上学期学业考核或测评。应征入伍时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由学校按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填写、颁发毕业证,享受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的优惠政策。

(三)服满兵役退伍复学的学生,若重修考试后仍有不及格科目,可再安排一次免费重修。

(四)退役后复学的学生,毕业时达到毕业条件,但未获得学位的,如在服役期间平时荣立个人二等功、战时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于当年10月底前,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五)从学校所在地或贵州省内其他地区应征入伍的、获得毕业证而未取得学位证的应往届毕业生,入伍当年10月底前,本人凭《入伍通知书》等提出申请,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后,可在入伍后授予学士学位。往届毕业生申请学位证需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

第六条  考研升学与推免读研

(一)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在实行国家关于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的基础上,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学校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专项计划,每年在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中单列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校教务处、党委武装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与所在专业学院等共同组织实施(推荐),不占用该生所在学院名额。学校将结合学生学习成绩、服役期间的立功及嘉奖情况等综合表现进行择优推荐。

第七条  就业指导与就业服务

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的,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可参加学校的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凭用人单位()用手续,可向学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籍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学校所在地或贵州省内其他地区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招士官学生、应往届毕业生,不包括未报到注册的新生及未取得贵州大学本科录取通知书的预科生。研究生参军入伍的,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和贵州省相关政策执行。本办法与上级相关规定相矛盾时,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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